我们经常可以在商场等地方看到类似“本合同(凭证)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”、“特价商品概不退换”等潜规则,然而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。
本报讯(记者任羽中)“如需调换,请保证物品完好并在3天(7天)之内持收银条前来”。从街头水果店到超市大卖场,不少经营者都在收银条上以小字标注这一条款,消费者很容易忽略或者默许经营者的这种约定。可工商部门昨天表示,该条款属于霸王协议,消费者有权说“不”。
工商部门表示,“3天(7天)退货”为经营者单方面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且与现行《消法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符。比如,电视机、空调、手机等电器一般整机保修期在一年,其质量问题的调换期限显然大于3天或7天,因此商家自行制定的限期退货为无效条款。同时,即使商家出售的商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调换期限的,例如服装、小饰品、玩具等,商家可以自行约定因质量问题而调换的期限。但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前以清晰、明白的语言提醒消费者注意,而不是在收银条上加注小字提醒消费者注意。
据了解,从发现的典型霸王协议看,除了限期退货,还有“特价商品概不退换”、“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洗染费(照相费)10倍”、“产品使用中造成人身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”、“旅客住宿期间损坏物品需按宾馆规定价格赔偿”、“本合同(凭证)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”、“本储值卡应在半年内用完,过期余额作废”等6类。
阅读延伸
所谓“霸王条款”,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、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,限制消费者权利,严重侵害群众利益。“霸王条款”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,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、供求关系不平衡,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。很多时候,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,存在心理弱势,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,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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